登记测试

      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是指检测机构按照委托方提供的测试功能点,对其指定的软件产品进行功能性的检测和验证,确保这些功能都得以实现并能正常运行。同时,软件产品登记测试的报告也是申请软件产品登记所必须的条件,对于审查方来说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是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按照《软件产品管理办法》规定:“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未经软件产品登记和备案或被撤销的软件产品,不得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
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根据《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00号文)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企业在向主管部门申报“软件产品认证”、“软件产品登记”或申请享受“超3%返还政策”前,需提交由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按照《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落实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相关的软件检测机构认可管理办法(修订版)》(京经信委发〔2015〕7号)的相关要求,我公司软件测评实验室符合规定条件,可为广大软件企业提供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服务。

      一、软件产品登记测试的意义
      1.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高新企业认定:高新企业认定后可享受企业所得随优惠政策。
      3.系统集成资质:企业登记测试产品个数达到标准后,可取得不同级别的系统集成资质。
      4.创新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申请材料之一。


      二、登记测试需要的材料
      1.软件产品登记测试委托申请表(含产品测试功能列表,功能列表中所列测试点必须与提供样品中的用户文档保持一致)。
      2.用户文档或说明书(电子版PDF)。用户文档包括封面、目录、正文(包括安装/卸载等功能列表)。
      3.软件著作权证书扫描件(若企业还未办理或办理中则不需要提交,自行确认名称无误或以防错误待著作权下发核对名称后出具报告)。


      三、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政策依据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2009年第9号)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1〕2325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2011〕4号)